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9民初14426号
原告:深圳维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观城社区环观南路101号凯美广场5层A5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00819692。
法定代表人:符常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线,该公司员工。
被告:朱顺亮,*,*,*,*。
被告:广州安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162号B1栋30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MJCT02。
法定代表人:朱顺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诉讼记录原告深圳维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朱顺亮、广州安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准许原告深圳维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顺亮、广州安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997元,由原告深圳维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文书尾部审判员 朱 嘉 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 梦 蕾
书记员 沈思愉(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