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管理,明确项目立项、实施、验收、运维等各环节的要求,保证项目质量,依据国家和广东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省级政务部门的信息化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购买服务等。
第三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推进”的原则,确保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四条 政务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业务发展和政务信息化需求,编制政务信息化项目申请,报经同级政府审批后,方可列入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计划。
第五条 项目申请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建设目标、建设内容、投资预算、实施计划、效益评估等内容。
第六条 政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向同级政府申报下一年度的政务信息化项目计划。
第七条 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公室应当对申报的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对于符合规划、标准和管理要求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公室应当及时列入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计划,并通知相关政务部门。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九条 政务部门应当按照项目计划和实施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实施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进行招标、采购等环节。
第十条 政务部门应当制定详细的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实施时间、实施人员、实施内容等,并及时报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政务部门应当按照实施方案进行项目实施,确保项目质量。在实施过程中如出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公室,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二条 政务部门应当在项目实施完成后,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应当遵循国家和广东省相关规定,对项目的建设目标、建设内容、投资效益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
第十三条 验收结果应当作为项目交付使用的重要依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五章 项目运维
第十四条 政务部门应当制定详细的政务信息化项目运维方案,明确运维人员、运维内容、运维周期等,确保项目的稳定运行。
第十五条 政务部门应当对项目的使用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能够正确使用和维护项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公室应当对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实施。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政务部门,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公室应当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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